2018年11月6日,杜某海提議,杜某駕駛杜某海的越野車,載被告人杜某海、連某,一行三人外出。三人攜帶新聞網、黨報頭條等網絡媒體工作證件,以督察組回頭看工作人員的名義進行檢查。此后,3人先后對陳某田經營的磚廠、孫某峰經營的砂場、賈某虎經營的磚廠、高某虹經營的砂場進行檢查。到場后,先由杜某操縱攜帶的無人機進行航拍,待被查檢單位的人員出現后,由連某向來人介紹杜某海的職務,再檢查相關文件資料、資質文書等。利用企業(yè)負責人害怕因經營不規(guī)范或不達標等問題而被曝光的心理,三人騙取賈某虎1500元,騙取孫某峰500元,共計2000元。
此后,陳某田、孫某峰和賈某虎先后報案。公安人員于2018年11月7日電話通知杜某海、杜某、連某回忻府區(qū)公安局接受調查。接到通知后,三被告人于當日回到忻府區(qū)公安局,基本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。2019年4月12日、2019年5月20日,被告人連某、杜某海、杜某家屬分別退還賈某虎1500元,退還孫某峰500元,取得該二被害人的諒解,同時高某虹、陳某田也出具諒解書,對三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。
忻府區(qū)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:被告人杜某海、連某、杜某以非法斂財為目的,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騙取他人錢財,共計2000元,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,且屬共同犯罪。在犯罪過程中,由杜某海提議,確定檢查地點,收取被騙款項,起主要作用,屬主犯。被告人連某、杜某配合杜某海,介紹杜某海身份,騙取被檢查企業(yè)的信任,起協助和次要作用,屬從犯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杜某海犯招搖撞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。被告人連某、杜某犯招搖撞騙罪,免予刑事處罰。